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管理,维护学校的权威和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办厅【2007】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鲁编办【201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公印、学校钢印、校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各学院、科研机构、党政机构、群团组织、直属附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名称印章;各类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印章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在机构单位所在地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刻制点进行刻制。
第二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程序
(一)需刻制印章的,应提交刻章请示,并附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审批并出具介绍信,由刻章单位自行前往公安局办理刻制。
(二)国家部委或省市批准在我校设立的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等机构,需刻制印章的,应提交刻章请示,并附有关部委或省市的批文,由学校办公室审批并出具介绍信,由刻章单位自行前往公安局办理刻制。
(三)需刻制专用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的,应提交刻章请示,经学校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出具介绍信,由刻章单位自行前往公安局办理刻制。
(四)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印章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刻制。
(五)因印章破损需更换的,应由印章管理单位提交换章请示,由学校办公室审批并出具介绍信,由换章单位自行前往公安局办理更换。
第三条 印章的规格和样式
(一)印章印文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规范汉字,所刊名称为学校公文规定的全称。如字数过多难以刻印,可以采用通用简称。
(二)党务系统各部门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图案外自左而右环形刊机构名称。
(三)行政校印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校名。
(四)副厅级单位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单位名称。
(五)处级单位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刊校名,下部横向刊单位名称。
(六)科级单位印章为圆形,直径为3.8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刊校名及所属处级单位名称,下部横向刊科室名称。
(七)各级团组织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间刊五角星,星两旁刊单横线,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下部横向刊团组织名称。
(八)国家部委或省市批准在我校设立的实验室、中心、研究所等机构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0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形刊机构名称。
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
(一)新刻制的印章须先在学校办公室办理启用手续。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声明旧印章作废。
(二)启用手续包括:刻章的文件依据,印章的名称、时间、印模、经手人。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一条 印章的保管
(一)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各单位对印章应妥善保管,校内使用,不得随意乱放,不得出借、出租。若印章遗失或被盗,须及时报告学校办公室。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和行政公章是学校的权利、凭信和职责的象征。学校钢印一般在验发证件、证书时使用,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校领导公务方章和签名章代表学校领导的身份,主要用于各类证书、报表、科研项目的申报。一般未经本人审批,不得用于协议、合同、委托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印章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以本单位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使用,尤其不能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三)专用章主要用于授权范围内某一专项职责和处理专门工作业务。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公章、钢印和校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的使用,须由用印单位初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并出具用印介绍信,学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用印。
(二)各单位要参照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严格规范本单位印章的使用流程。一般情况下,印章的使用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才可用印。
(三)用印要严格登记制度,对用印时间、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的登记,责任明确,以备核查。
第四条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严禁使用伪造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废止和销毁
第一条 印章因破损、单位撤销、机构更名等原因停用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回收、声明废止并统一入档封存或销毁。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
第一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责任部门,各单位办公室或综合科是本单位各类印章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对各单位的印章管理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并责成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法律后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