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印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山东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印包括: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委员会印章、山东大学印章、学校钢印、校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山东大学介绍信专用章。
第二条 校印由学校办公室总值班室专人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印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审批用印”的原则和用印介绍信制度。用印前须由用印单位初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并出具介绍信,学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用印。具体如下:
(一)以学校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办理单位拟稿、有关部门会签,校领导审签,校办核稿、编号、打印后用印。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办理单位拟授权申请书,附授权委托书文本及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并签发介绍信后用印。
(三)各类学术科研材料,由学术研究部或齐鲁医学部教学科研处审核并签发介绍信后用印。
(四)商品买卖、土地出让等合同、协议,由办理单位拟稿,经有关部门、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并签发介绍信后用印。
(五)各类证书、证件、奖状、聘书,由办理单位造册,有关部门审核并签发介绍信后用印。复印件需比对原件。
(六)各类数据报表,由办理单位报主管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审核、签发介绍信后用印。
(七)因公出国、赴港澳台90天以内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并签发介绍信后用印。因公出国、赴港澳台90天及以上和因私出国、赴港澳台,由人事部审核并签发介绍信后用印。
第四条 校印的介绍信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信息准确、责任明晰,模板见附件。对无介绍信、介绍信不完整、电话告知、工作人员带领等形式的用印业务,将不予办理。
第五条 校印的使用要严格执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人需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各项内容。
第六条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件复印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