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是我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山东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机构代码证》)是我校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志的载体和法定凭证。《机构代码证》分为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指依法代表山东大学事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的规定,《法人证书》和《机构代码证》用于以学校名义办理下述手续: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5.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9.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11.申办海关事宜;
12.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主要用于学校财务部门开立账户、招投标等学校工作必须的事项。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一般只提供《法人证书》和《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单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申请使用《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程序为:
1.相关材料报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2.学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具介绍信;
3.持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学校办公室总值班室办理。总值班室根据业务主管部门介绍信在副本复印件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期限,并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不具有任何使用效力。
第九条 《法人证书》和《机构代码证》一般不提供原件。如需借用原件(正本原件、副本原件),需填写《山东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借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学校办公室行政事务办公室申请办理,经批准借用后一般应于当日归还。
第十条 申请使用《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包括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扫描图像,需填写《山东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借用申请表》,申请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学校办公室申请办理。扫描图像必须以水印形式标明具体用途及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 《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严禁不按批准确定的用途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上述情况,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