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请示、报告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请示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向学校就一项问题请求指示、批准;校内报告用于以上二级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学校的询问。
第三条 各单位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应按学校校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采取OA(电子政务系统)形式行文。涉及邀请校领导出席活动、协调校领导签字的协议等特殊情况经与学校办公室沟通后可提交书面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请示、报告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原则上单头主报,不得多头主送。各单位报送的校内请示、报告由学校办公室依规按级报送,不得越级报送。除校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各单位不得直接向校领导报送请示、报告。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各教学科研及产业机构向学校请示问题、报告工作,一般应先送事项相关的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由该部门提出意见后,送学校办公室转呈有关校领导。行政职能部门向学校提交的请示,应同时提交至少一个建议解决方案。
(五)请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请示、报告。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方可请示、报告。
(六)请示、报告行文内容应清楚明确详实,语言应简洁,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
(七)采取OA形式提交的请示、报告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必须注明日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呈送单位公章。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行文,则所有联合行文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签名并加盖公章(通过OA提交的只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条 校内请示、报告需遵循以下文本格式
(一)校内请示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请示》;校内报告的标题一般为《关于××的报告》;
(二)校内请示、报告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三)校内请示、报告标题用华文中宋小二号字,正文用仿宋三号字。
第五条 呈送校领导的请示、报告必须先报送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行政事务办公室送学校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根据请示内容和批复意见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办公室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通知请示单位;
(二)请示事项需学校领导处理时,学校办公室先将请示呈送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职责范围内可以直接处理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将校领导签批意见通知请示单位;请示事项超越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时,分管校领导应签署明确的建议意见,再由学校办公室呈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理;
(三)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通知呈请单位作为议题依程序提交党政联席会或党委常委会议定。
第六条 经学校领导签批的请示、报告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若需由其他单位执行或知晓,由学校办公室将请示、报告转送相关单位。相关单位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紧急事由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学校办公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向学校办公室和呈请单位书面说明。学校办公室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校领导和呈报单位。
第七条 书面请示、报告原件由学校办公室保存。不适宜保存原件的,留存复印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