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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公共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21  发布者:dbxb  作者:  预览次数:

第一条 青岛校区公共会议室是举行会议和公务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提供优质会议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党政联席(扩大)会议纪要【2017】第22号》纪要要求,校区公共会议室由校区党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区办”)负责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

第三条 会议室分布及使用范围。

1.华岗苑西楼329会议室(椭圆桌14座):主要用于校区各单位召开小型会议(含视频会议);

2.华岗苑西楼331会议室(椭圆桌16座,无桌旁听20座,共36座):主要用于校区各单位召开相关工作会议,进行谈话,专题会议及安排临时小型会议(含视频会议)等;

3.华岗苑西楼433会议室(椭圆桌20座,无桌旁听15座,共35座):主要用于校区各单位召开相关工作会议,进行谈话,专题会议及安排临时小型会议(含视频会议)等;

4.华岗苑南楼五层学术报告厅(主席台8座,台下120座):主要用于召开大型会议(含视频会议),大型报告和讲座等,可面向社会提供会议服务;

5.华岗苑北楼五层多功能报告厅(条桌40张,共100座):主要用于召开大型会议(含视频会议),大型报告和讲座等;

6.华岗苑西楼一层接待室(10沙发)主要用于上级领导机关及上级领导同志来校考察、检查、调研,对口接待校外单位等。

第四条 会议室使用申请。

1.优先使用原则:列入校区年度工作计划的会议优先使用;全校区性会议优先使用;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优先使用;上级领导机关考察、检查、调研优先使用;校区临时安排的重要会议优先使用。若会议安排与重要会议发生冲突,由校区办负责统筹调整,使用单位须服从调度;

2.校内各单位使用会议室,需提前通过校区办申请,按要求填写会议内容、会议时间、参会人数、联系人等信息,由管理员审核通过(其中报告厅需提交《安全承诺书》方可审核通过)后使用,会后在场地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不提前预约的会议不予安排使用;

3.校外单位申请使用会议室需提供单位相关资质证明、会议负责人身份证明,会议详细议程等材料。待材料审核通过后,签署《场地使用协议书》和《安全承诺书》,并于使用会场前全额缴纳会场使用费用及押金,活动结束后在场地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结清场地费用,开具校区财务处统一票据。(校外活动需在不影响校区活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华岗苑一至四层会议室不对校外单位开放;

4.因预约不及时或不明确而造成延误会议等后果,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

第五条 会议室使用规定。

1.会议室原则上不安排其它用途,室内仪器设备及桌椅概不外借,若有特殊用途,由借用方提出申请,经校区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用;

2.会议主办单位使用会议室时,应遵守会议室管理规定,维护办公环境,爱护室内设备设施,不得外借、挪用或带出;不得随意刻画、张贴、涂写;会议室内禁止吸烟;保持室内卫生,不得乱扔杂物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等安全工作

3.为确保会议顺利进行,会议室一般在会前30分钟开放,若需提前开放或调试设备、布置会场等需提前说明。只能在指定位置张贴横幅, 摆放会务用品,不可破坏墙面和相关设备;

4.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会议主办单位需派专人负责协调、管理会议相关事宜;

5.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人员,一起核对检查清理会议室内各类设备,无误后方可离开会场。如损坏丢失物品,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赔偿;

6.各单位使用会议室必须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对于不按规定使用会议室的单位,校区办将酌情限制其申请使用会议室。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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