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大学(青岛)工作委员会文件
山大青党宣字〔2019〕1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青岛)新闻宣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区各单位:
《山东大学(青岛)新闻宣传工作实施办法》业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山东大学(青岛)工作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
山东大学(青岛)新闻宣传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教办〔2006〕11号)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山东大学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大学(青岛)新闻宣传工作,保证校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实现新闻宣传工作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宣传校区建设发展成果,展示良好公众形象,提升校区社会影响力,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区新闻宣传工作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为校区的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内聚人心,外树形象;坚持“三贴近”原则,发扬“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精神,着力提高新闻的针对性实效性、亲和力感染力,提倡短、实、新,反对假、长、空;说真话、写实情,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情,杜绝脱离实际、内容空洞的报道和“应景”报道。
第三条 校区新闻宣传是将学校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引起校内外人士广泛关注的事实,以文字、图片、影音等形式,通过校园媒体和校外媒体发布,为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提供校园资讯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大学(青岛)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对以校区及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媒体进行新闻宣传的管理。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校区新闻宣传工作由校区党工委统一领导,党工委政工处归口管理,相关单位配合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党工委政工处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整个校区的校园网络、新媒体、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新闻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校区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对外新闻宣传管理;以及宣传队伍、舆论阵地等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任务。
(二)制定校区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新闻宣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目标任务。按照学校要求,针对校区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和规划阶段性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突发、敏感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舆情处置;
(五)总结校区新闻宣传工作,对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负责审核本单位所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内容。
第八条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负责及时、定期向党工委政工处报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提供相关新闻线索和舆情信息,完成相关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及时采集报送新闻信息。新闻宣传通讯员接受党工委政工处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党工委政工处和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校区的发展规划、特色和理念;
(三)校区重要政策、规章制度、重大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及取得的进展、阶段性成果和重要成就;
(四)校区及各部门、各学院在党的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国内合作、国际合作、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和典型经验;
(五)校区师生员工及校友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
(六)校区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活动、重要学术活动以及校区取得的重大学术成果等;
(七)涉及校区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师生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八)校区及校区各部门、各学院日常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有利于展示校区良好形象活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十)校区突发性重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事实情况、事态进展和处置措施;
(十一)对新闻媒体涉及学校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十二)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新闻宣传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校区校园网络、广播、电视、宣传栏及校区官方微博、微信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二)利用校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橱窗、横幅、展板、画册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布内容,在学校新闻发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通报会、媒体座谈会等,对校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主要成就、重大事件等进行宣传和发布;
(四)在校区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活动并予以报道;
(五)向新闻媒体提供校区重要政策、会议、活动和事件等方面的相关背景材料或新闻通稿;
(六)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对校区进行宣传。
第四章 新闻宣传的报送与规范
第十二条 校区网络、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的新闻由党工委政工处统一审核发布。校区及各单位举办的具有全校性或典型性、有特色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校内媒体(校区新闻网)宣传报道,填写《山东大学(青岛)新闻宣传报道申请表》(可在校区办公信息网站上下载),且提供必要的背景资料(如活动主题、议程、出席人员等),并提前3天将申请表报送党工委政工处,以便及时组织相关报道;如果情况紧急,可直接电话申请。活动时间、地点等信息请务必准确,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党工委政工处。如举办活动时需要入场券、通行证、停车证等,请预先为党工委政工处采访人员准备并及时提供。
第十三条 其它常规性活动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宣传报道,原则上由主办单位通讯员撰写新闻稿件,于次日(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通过党工委政工处专用投稿邮箱,报送党工委政工处。
各单位报送宣传报道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稿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图片的合理性以及排列的逻辑性等进行审核,确保新闻稿件内容真实,文字及图片使用规范,严格执行新闻稿件审核制度。
对上级领导和校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发表的讲话及相关内容进行宣传报道时,新闻稿须经相关单位领导审核,必要时报送主管校领导审定;对校内各单位组织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时,新闻稿由各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后投稿。
稿件投递中,各单位应安排固定通讯员投递,学生稿件可由通讯员或者指定一名主管学生工作的老师投递,以保证宣传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上报稿件按照统一格式及要求,除新闻标题及正文外,还要认真填写好撰稿人、摄影人、摄像人、供稿单位、图片来源单位、新闻审批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党工委政工处负责新闻宣传稿件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新闻稿件,报送单位要按照党工委政工处的要求,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六条 由党工委政工处统一协调安排的新闻宣传及新闻采访工作,校区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校区实行校园记者证管理制度。校园媒体记者由各主办单位负责管理,党工委政工处统一备案并为校区校内媒体记者和各单位通讯员统一制作和发放校园新闻报道记者证,校园记者和通讯员在新闻采访和摄制过程中应佩戴校园记者证件。
第十八条 校区校园网络、微博、微信、广播、电视和对外宣传新闻报道采用实名制。
第五章 对外新闻宣传
第十九条 凡属于校区层级范围内的新闻,由党工委政工处按照山东大学(青岛)党工委的要求协调安排,进行宣传报道。校区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或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原则上需由党工委政工处统一协调安排。其他新闻,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可自行邀请新闻媒体来校区采访。各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3天,将新闻媒体邀请情况及相关发布内容报党工委政工处审核。
第二十条 国内新闻记者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党工委政工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记者进校后由党工委政工处负责接待,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安排采访事宜。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应及时向党工委政工处通报。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要求,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及时、认真准备所需资料,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第二十一条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宣传部、国际部及山东大学(青岛)党工委政工处联系,经许可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新闻报道活动需要邀请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由党工委政工处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会同学校国际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与校区有关的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校区党工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校区内发生突发、敏感事件,有关单位须第一时间通报党工委政工处,提供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损失情况和初步处置意见,配合做好舆情分析引导和处理工作。在突发、敏感事件期间,应及时向党工委政工处通报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党工委政工处要在第一时间将突发、敏感事件相关信息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敏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党工委政工处在第一时间会同相关部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形成新闻通稿,经学校领导审定后及时准确地向新闻媒体发布。党工委政工处不得因个人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对突发、敏感事件不得擅自发布消息。
第二十五条 在应对突发、敏感事件中,不执行校区相关规定,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者擅自就突发、敏感事件接受采访、向媒体报料、投稿的人员,导致新闻失实,影响学校声誉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和后果,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校区师生员工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和校区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校区党工委将每年开展对校区优秀投稿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评选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上述实施办法,对山东大学(青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大学(青岛)党工委政工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大学(青岛)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
山东大学(青岛)党工委、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印发 |